|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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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规定》 |
| 办理条件 |
实施许可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5)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 (6)体育场馆、会堂; (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
| 申报材料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法律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图和有关说明;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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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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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实施许可机关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决定是否同意开业(使用)。 当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与该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并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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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若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许可的,其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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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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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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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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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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