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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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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规定》

办理条件   实施许可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5)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
  (6)体育场馆、会堂;
  (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法律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图和有关说明;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实施许可机关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决定是否同意开业(使用)。
  当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与该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并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若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许可的,其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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