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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 办理条件 |
实施许可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5)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 (6)体育场馆、会堂; (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
| 申报材料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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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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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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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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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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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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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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