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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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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
| 办理条件 |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 |
| 申报材料 |
建设单位申请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与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同时进行的除外); (4)消防产品、设备和主要装修防火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6)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装修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材料受理→现场验收→经办办理→领导审批→出具验收意见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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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许可实施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实施现场抽查、测试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分级实施许可,具体权限划分,查阅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外公布的分级验收权限规定。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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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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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查询各地消防信息网。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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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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