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 办理条件 |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 申报材料 |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办事流程 |
材料受理→现场验收→经办办理→领导审批→出具验收意见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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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分级实施许可,具体权限划分,查阅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外公布的分级验收权限规定。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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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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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查询各地消防信息网。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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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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