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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八)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
(九)消防产品登记表;
(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