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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事流程

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拟定检查意见审批送达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投入或者营业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

受理地址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服务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

福州(059187089846)、厦门(05928129119)宁德(05932938651)、莆田(05942658922)、泉州(059522132228)、漳州(05962072339)、龙岩(05972290117)、三明(05988885829)、      南平(05998601127

联系人

 福州(倪宁)、厦门(苏玉宝)、宁德(魏顺臻)、莆田(赵智春)、泉州(黄白蓉)、漳州(吴国华)、龙岩(贺永归)、三明(陈燕玲)、南平(高润生)

监督投诉

059187089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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