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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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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办理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生产能力、技术力量、测试仪器、生产场地、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2份,打印盖章);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
  3. 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4. 该型号设备整体及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结构尺寸标牌;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
办事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批
  3、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图

  备注: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核发《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核准证》,经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数量限制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期限

  按闽审改办[2008]1号文规定的受理后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不包含审批过程中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补件、专家评审、上报(转报)等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闽价[1998]字182号(转发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财建[2002]640号、信部无函[2004]27号、发改价格   [2004]1945号、信部无函[2006]59号。
受理部门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384号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42125、87807039、87829230
联系人 肖经思  林平   梁宏程
监督投诉 福建省监察厅驻信息产业厅监察室0591-87604252
·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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