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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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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办理进关审查
  1.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1.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站许可文件;
  1.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需提交国家广电部门开具的证明。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还);
  (4)第一次申请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还);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6)如进口单位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进口,需提供委托协议原件;
  (7)如果进口单位非最终用户,而是销售单位,需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射设备销售登记证”复印件;
  (8)属进料加工的单位,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批准书;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批
  3、做出许可决定
  办理进关审查流程图
  办理进关批件流程图
数量限制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期限

  按闽审改办[2008]1号文规定的受理后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不包含审批过程中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补件、专家评审、上报(转报)等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闽价[1998]字182号(转发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财建[2002]640号、信部无函[2004]27号、发改价格   [2004]1945号、信部无函[2006]59号。
受理部门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384号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42125、87807039、87829230
联系人 肖经思  林平   梁宏程
监督投诉 福建省监察厅驻信息产业厅监察室0591-87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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