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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违法行为举报应先注册登陆后进行,请提供详细准确的单位、地址、行为等相关信息。电子邮箱仅提供沟通途径。
备注:本项所称无线电违法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6、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7、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8、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 9、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10、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11、取得频率使用权连续闲置一年不用的; 12、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13、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