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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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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外合资)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149号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9月1日卫生部第35号令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卫医发〔1994〕30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第19号令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2号令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第5号令
办理条件   2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100张以上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防、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考核不合格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填写 盖章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纸质原件 1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⑴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⑵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⑶ 法定人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⑷ 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复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4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卫生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8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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