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部门 > 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资)
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资)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149号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9月1日卫生部第35号令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卫医发〔1994〕30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第19号令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2号令

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2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100张以上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有二级发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2、3、4、5、6项所情况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报材料   1、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复印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审核原件
  3、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的意见
  原件 2份 设区市卫生局出具 盖章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复印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5、《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6、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原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7、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 2份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8、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复印件 2份 设区市卫生局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3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8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doc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doc
·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doc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doc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doc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doc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
· 资 信 证 明.doc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