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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项目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4年12月l曰起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供 加盖公章
  2、因行政区划改变引起生产厂址名称改变的应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调整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加盖公章
  3、原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4、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供变更后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加盖公章
  5、申请遗失补发的应提供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的原件(刊登20日以上)
  原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加盖公章
  6、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夏15:00—18:00)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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