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1990年1月l曰起实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 |
| 办理条件 |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
| 申报材料 |
1、变更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2份 申报人填写 核对原件 3、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核对原件 4、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单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办事流程 |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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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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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卫生厅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夏15:00—18:00) |
| 联系方式 |
0591-8762956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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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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