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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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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1990年1月l曰起实施)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   1、变更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2份 申报人填写 核对原件
  3、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核对原件
  4、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单
  复印件 3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卫生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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