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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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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

  从1993年1月1 日起,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击构必颊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

  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办理条件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怍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第二、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的凭据,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第三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第四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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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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