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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
从1993年1月1 日起,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击构必颊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
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