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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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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3号令)
办理条件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⒈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⒊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⒋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⒌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4、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情况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附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可行性报告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
  正本复印件及副本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
  正本复印件及副本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8、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纸质原件 1份 申报部门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1.受理: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组织专家到申办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提交是否符合标准的审核意见。
  3.复核:基妇处处长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4.审定:分管副厅长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5.制证、发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基妇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852602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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