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部门 > 省卫生厅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
  2000年9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第24号令《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资格需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书面 2份 申请人提供 盖章
  2、《医师资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 原1份
  复2份 申请人提供 核对原件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原件 1份 从第三方获得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原件 1份 拟聘用单位出具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6、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同底 2份 申请人提供 签字
  7、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审核原件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原件 1份 一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8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doc
· 福建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doc
· 申请补办执业医师资格证书.doc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