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 2000年9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第24号令《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资格需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 申报材料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书面 2份 申请人提供 盖章 2、《医师资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 原1份 复2份 申请人提供 核对原件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原件 1份 从第三方获得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原件 1份 拟聘用单位出具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6、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同底 2份 申请人提供 签字 7、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审核原件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原件 1份 一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办事流程 |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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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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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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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8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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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62956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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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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