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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许可、增项、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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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许可、增项、迁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4年12月l曰起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   1、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2、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填写 加盖公章
  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1)厂区平面图应标明周围环境,包括道路名称、邻近企业名称;
  (2)厂区平面图应标明各功能区位置,生产车间不为整幢用房应标明所处楼层;
  (3)生产车间布局图应标明各房间名称及实际面积,人、物流通道、作业工序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6、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设备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编号及用途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7、产品标签识及说明书样稿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8、拟生产产品目录(拟生产产品名称、主要成分、配方、规格或型号、剂型、品牌)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9、生产环境检测报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除外)
  (1)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必须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标准》(GB15979)。
  (2)生产用水检测报告,限消毒剂及隐形眼镜护理液;(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除外)
  (3)净化车间检测报告,限隐形眼镜护理液及其它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培训合格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2、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13、对最终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应提供消毒灭菌效果验收报告、消毒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4、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产品标准、原材料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办事流程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食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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