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许可、增项、迁址)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4年12月l曰起实施)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 办理条件 |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
| 申报材料 |
1、生产工艺流程图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2、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填写 加盖公章 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1)厂区平面图应标明周围环境,包括道路名称、邻近企业名称; (2)厂区平面图应标明各功能区位置,生产车间不为整幢用房应标明所处楼层; (3)生产车间布局图应标明各房间名称及实际面积,人、物流通道、作业工序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6、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设备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编号及用途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7、产品标签识及说明书样稿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8、拟生产产品目录(拟生产产品名称、主要成分、配方、规格或型号、剂型、品牌)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9、生产环境检测报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除外) (1)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必须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标准》(GB15979)。 (2)生产用水检测报告,限消毒剂及隐形眼镜护理液;(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除外) (3)净化车间检测报告,限隐形眼镜护理液及其它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培训合格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2、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13、对最终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应提供消毒灭菌效果验收报告、消毒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加盖公章 14、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产品标准、原材料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原件 3份 申请人提交 加盖公章 |
| 办事流程 |
开始->受理->审核->审批->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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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卫生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62956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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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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