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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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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办理条件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凭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单
  原件 1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原件 2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原件 2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填写 盖章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6、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原件 2份 申请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办事流程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许可受理室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2006年7月27日)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4、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5、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2]63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2002年7月31日)
  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9、《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179-2006)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2、《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
  13、《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1989)
  14、《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15、《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岗位责任人: 法监处、省职控中心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及专家技术审查结论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核人员。
  专家技术审查:组织3人或5人的专家组,对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进行技术审查。
  时限:13个工作日,另需专家技术审查时间2个月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法监处处长
  岗位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送审定人。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分管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相关处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回相关处室。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执法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厅法监处、许可受理室人员
  岗位职责:
  (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工作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629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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