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办理条件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凭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原件 2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原件 2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原件 2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5、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复印件 1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 复印件 1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影印件 1份 申报代表填写 盖章 |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许可受理室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2006年7月27日)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4、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5、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2]63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2002年7月31日) 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9、《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179-2006)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2、《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 13、《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1989) 14、《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15、《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1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岗位责任人: 法监处、省职控中心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及专家审查验收结论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核人员。 专家审查验收:组织3人或5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时限:13个工作日,另需专家审查验收时间2个月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法监处处长 岗位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送审定人。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分管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相关处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回相关处室。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执法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监处、许可受理室人员 岗位职责: (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工作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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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7(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卫生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津泰路76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5层)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62956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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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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