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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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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2、《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
  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科教[2003]177号)
办理条件   已经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在二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
申报材料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5份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2、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
  原件 5份 部门出具 盖章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原件 5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4、可行性报告
  原件 5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5、与精子库的供精意向书(涉及供精要提供)
  部门出具 盖章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6、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7、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5份 部门出具 盖章
  8、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分工责任制度、材料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病员随访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
  原件 5份 部门出具 盖章
  9、从事技术服务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学历、学位、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 5份 部门出具 盖章
  10、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5份 部门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1.受理: 受理室人员接收材料,填写审批流程表,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
  2.审核: 审核人员根据书面材料核对审查标准,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复核人员。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受理室,附审核意见书。
  3.复核: 复核人员按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复核。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和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4.审定: 分管领导按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各处室。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回各处室。
  5.核发: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许可证件”。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局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卫生厅许可受理室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16949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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