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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项目名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09〕42号);《关于省属企业申办境外投资企业由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转报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09〕94号。
办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申报材料    1、重点核准: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福建省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
  (6)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出具原审批部门意见表(样式见附件3);
  (8)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可行性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意见表》(样式见附件4)、《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补充资料表》(样式见附件5);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一般核准:
  (1)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
  (2)福建省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出具原审批部门意见表(样式见附件3);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点核准与一般核准的认定标准请见“政策法规”栏目——福建省境外投资事项申报及审核规程
办事流程   1、一般核准:
  设区市外经贸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省外经贸厅权限内的重点核准:
  收到企业申请后,设区市外经贸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收到设区市外经贸局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经商机构等部门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3、须上报商务部的重点核准:
  收到企业申请后,设区市外经贸局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收到设区市外经贸局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经商机构等部门意见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受理部门  省外经贸厅对外投资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4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270220,87270293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外经贸厅效能办87270279 
· 福建省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doc
· 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补充资料表.doc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意见表.xls
·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征求原外资审批部门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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