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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事项
项目名称 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事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2004]第2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 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5、 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涉及特殊行业管理的详细查询特殊行业设立告知单

办事流程

  1、 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 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 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 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根据《投资导向》、投资规模超出我厅权限须报商务部审批、备案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省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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