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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 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 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 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根据《投资导向》、投资规模超出我厅权限须报商务部审批、备案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