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国投资申请举办投资性公司 |
| 项目类别 |
企业设立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2]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11日) 9、商务部[2003]第1号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3年6月10日) |
| 办理条件 |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四)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第1条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3、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6、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 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8、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9、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10、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 11、投资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办公场所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明) 13、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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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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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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