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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海关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暨审批表,并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外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初审 3、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4、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5、审查和决定:
(1)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在法定时限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