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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1999年4月5日)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1999年5月27日)

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3、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4、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5、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6、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7、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8、转内销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品种应一并按有关规定申请。
  9、加工贸易天然橡胶申请转内销,按商务部2003年12月11日内部明电(部委号2947)规定,报商务部批准。
  10、加工贸易钢铁产品转内销,按商务部商贸字[2003]234号文规定:

  (1)属于最终保障措施管理的钢铁产品,符合条件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

  (2)不属于最终保障措施但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钢铁产品,企业提交《进口许可证明》后,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不属于最终保障措施又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暨审批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有关配额许可、自动许可证明
办事流程

   1、主管海关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暨审批表,并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外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初审
  3、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4、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5、审查和决定:

  (1)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在法定时限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签发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7270202-7270207 传真:0591-7270197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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