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免税设备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紧急通知 |
| 办理条件 |
一、1995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条件 1、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 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 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二、1995年10月1日—1996年4月1日新设或增资并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 (一) 申请条件 1、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 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 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三、1996年4月1日—1997年12月31日新设或增资的企业 (一) 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四、1998年1月至今新设或增资的企业,在其项目用汇额内进口设备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可向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一) 申请条件 1、新批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新批合资、合作企业由省发改委办理,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
| 申报材料 |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设备进口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三)申请程序 企业持申请材料向主管海关申办。 (三)申请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 2、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3、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厅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三)申请程序 企业持申请材料向主管海关申办。 (三)申请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 2、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3、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厅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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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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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91-7270202至7270207 传 真:0591-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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