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2002年第4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商务部《关于公布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1、注册资本按期到资; 2、通过当年度联合年检; 3、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生产经营中确需使用成品油的; 5、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充分使用的企业,或首次申请进口的企业; |
| 申报材料 |
1、成品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成品油用途、年需求量测算依据的说明 4、企业在经批准领取成品油进口许可证时,需交验以上第2条所列文件的正本及成品油进口合同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1、企业将所需报送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县(市、区)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进口的成品油用途及年需求量进行核实后,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并转报省外经贸厅; 2、省外经贸厅将在汇总企业申请后,在对企业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分配,定期研究确定成品油进口允许量分配方案(不含商务部直接下达到企业的柴油进口允许量),并通知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 ①有效使用原则。企业要根据年度实际需求申报进口数量,避免“多领少进”。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已发放指标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②企业自用原则。分配的成品油进口指标仅供申请企业自用,不得转卖; ③总量平衡原则。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进口允许量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综合平衡后,下达进口指标。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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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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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不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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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91)87270202~8 传 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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