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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1999年4月5 日)
  2、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1999年5月27日)
  3、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关于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5日)
  4、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3月19 日)

办理条件   1、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因国内市场需求
  2、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出口规定的标准,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因不可抗力致使进料加工的产品无法出口
  4、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5、转内销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品种,提交相关证明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3、内销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自动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   1、主管海关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并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外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初审
  3、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4、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5、审查和决定:(1)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在法定时限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签发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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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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