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计规划(1998)250号文。 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资发[1998 ]第286号) 7、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8、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字[2006]162号) |
| 办理条件 |
1、1998年1月1日后新批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企业,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商品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申请表、审核表 2、 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者增资的批准文件。 3、企业经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4、已经确定的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由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批的企业,申请《确认证书》,只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申请表、审核表。 |
| 办事流程 |
(一)省外经贸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证书》: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县(区)和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 2、核准转报:所属县(区)和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核; 3、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我处将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二)各设区市外经贸局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证书》: 1、由各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应详细填写《申请表》。 2、所在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和市级外经贸部门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证书审核表》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由市级外经贸局传真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3、省外经贸厅根据规定,经过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在商务部授权的《确认证书》发证系统进行录入,经过商务部备案通过后出具《确认证书》。 4、申请《确认证书》的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市级外经贸局,登陆《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查询《确认证书》的签发办理情况。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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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由省外经贸厅批准设立的企业申请,自签发受理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各市审批设立的企业申请,自收到各市传真的《申请表》、《审核表》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证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审批收费: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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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214、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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