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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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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外经贸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

办理条件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1、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注:企业在上网填写完电子数据后可打印)(原件);
  2、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附件(原件);
  3、 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原件);
  4、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应提交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原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5、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 关于设立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7、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8、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或市外经贸部门初审。同时企业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http://fcm.wzs.mofcom.gov.cn 进行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企业首先要注册,经省外经贸厅确认后才可填写报表)
  2、初审:属地县、区或市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 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 审查流程(1)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厅外资处将完成审查;(2)企业凭我厅外资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及《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附件到处管处打印许可证。(2)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及《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附件的复印件到我厅科技处盖章。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7270202-87270207    传    真:0591-8727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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