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 办理条件 |
1、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 2、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投资事项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境内投资的决议(原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8、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县、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 2、核准转报:所属县、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批; 3、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我处将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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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级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商务部批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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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 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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