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 |
| 办理条件 |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条件: (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10、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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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签发受理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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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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