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合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 |
| 办理条件 |
1、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7、合作期限不超过 15年。 8、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9、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10、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拟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意见。 10、文化部对拟设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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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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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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