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
| 项目类别 |
企业设立 |
| 办理依据 |
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0]第1号《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8日) |
| 办理条件 |
1、投资者具备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4)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5)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7、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8、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9、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