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管局[2003]第2号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1月30日) |
| 办理条件 |
(一)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有一个投资者具有必备投资者的条件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设立的创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条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条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条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 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8、拟设企业的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企业办公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11、如果必备投资者的关联实体符合条件,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12、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关联实体符合必备投资者条件的,还应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13、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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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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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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