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事项 |
| 项目类别 |
企业设立 |
| 办理依据 |
交通部、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令《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 |
| 办理条件 |
1、允许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2、允许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5、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符合条件:(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6、公路货物运输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香港和澳门投资者除外)。 7、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8、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9、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申报材料 |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提供章程) 3、 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 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10、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拟设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 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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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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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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