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项 |
| 项目类别 |
企业设立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2001]333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 |
| 办理条件 |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2、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以上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以上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5、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6、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10、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12、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3、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接到有关材料后,根据申请内容,;属于经营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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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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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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