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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中方控股)事项
项目名称 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中方控股)事项
项目类别 企业设立
办理依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经贸部、文化部令第3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10月25日)

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本)、院线名称;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办事流程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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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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