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事项 |
| 项目类别 |
企业设立 |
| 办理依据 |
外经贸部令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1日) |
| 办理条件 |
1、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 2、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3、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4、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5、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6、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符合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2)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拟设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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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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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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