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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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0、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地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①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④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 二、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①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④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①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②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级建行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作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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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二、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省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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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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