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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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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工商总局农农发[1997]9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

办理条件   1、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3、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4、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1)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2) 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5、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10、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提供农业部审查意见
办事流程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设立粮、棉、油作物企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属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根据省物价委(1992)价费字401号,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2、上报商务部审批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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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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