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8号《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 |
| 办理条件 |
(一)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7、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9、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10、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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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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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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