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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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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3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8月14日)

办理条件   (一)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万美元;
  2、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限不超过3O年;
  4、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设立其他租赁公司符合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OO万美元;
  2、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O%;
  3、经营期限不超过2O年;
  4、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货物租赁。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合营各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10、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办事流程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真:0591-87270197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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