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事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文《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
| 办理条件 |
1、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2、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3、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事项申请表 2、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原件)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7、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原件) 8、抵押合同副本。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县、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初审; 2、核准转报:所属县、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批; 3、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处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我处将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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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签发受理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资处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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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91-87270202-87270207 传 真:0591-8727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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