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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正本);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证书(正本)、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
5、该企业合法使用驻在地址作为其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房产权证书等; 台湾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地应选择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宾馆、写字楼和高级公寓内,不设址在民宅。 提供常驻代表机构设址的涉外宾馆、写字楼和高级公寓的名单,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公布。个别特殊情况要求设址在当地政府公布名单以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6、该企业与其承办单位签订的委托承办协议书; 7、填写《台湾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台湾企业常驻机构人员申报表》; 8、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申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