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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组织的经贸类出访团组
1、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详细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团组负责人姓名、职务、团组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内容。 2、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以及职称;3、表格: 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申报表(电脑打印,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fiet.gov.cn/),厅属企事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4、出访国家(地区)本土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及其译文。内容包含:邀请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邀请人姓名、邀请目的、出访日程、在外期限、费用支付等。 5、参加博(展)览会、洽谈会的团组,需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办(参)展的批文(复印件)。 6、出国(境)洽谈合资项目和引进设备的,需附立项报告和引进设备的批件及购货合同;7、外地(外单位)参加经贸类团组,须提供其主管部门(厅一级单位或设区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二、跨地区、跨行业(国家其他部委等)团组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团组,必须先由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事先向参团人员的主管部门(厅一级单位或设区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国家部委等的团组应向省外办)出具书面征求意见函。需要我厅或转报省外办出具确认件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申报表(电脑打印),厅属企事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2、提交有权审批的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出国(境)任务批件;随团办展的,须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办(参)展的批文(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出国(境)培训,须附培训合同、课程安排和国家外专局的批件。 三、审核转报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签注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签注,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厅局级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外办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厅属企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2、符合有关申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纳税申报表);3、续办须附原任务批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省外办批准后,每次出访应持本次多次往返批件(复印件)、出访报告和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报我厅审批。 四、审核转报常驻人员出国(境) 首次申办常驻人员出国(境),须提供:
1、主管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政审批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驻外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常驻香港还须提供有关来港工作事宜表、担保函(香港入境处936B表,原件一式二份)。 延长常驻人员出国(境),须提供:
1、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和所担任的职务等基本情况。 2、主管单位对当事人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3、首次派出和历次延期的批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