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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经贸团出国(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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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直各单位经贸团出国(境)审批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受省政府委托主要负责:一、审批省直各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事项;二、审核转报省直各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多次往返港澳地区及全省(厦门派驻港澳除外)常驻人员出国(境)事项。
  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事项主要内容:
  (一)出口技术和设备出国进行贸易活动或提供售后服务,引进技术和设备出国考察调研、洽谈签约、联合设计和进行引进项目有关的出国事项;
  (二)推销商品和举办或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的出国事项;
  (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向海外投资及设立贸易机构的出国事项;
  (四)引进外资招商工作的出国事项;
  (五)省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的出国事项。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一、我省组织的经贸类出访团组

  1、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详细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团组负责人姓名、职务、团组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内容。
  2、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以及职称;3、表格: 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申报表(电脑打印,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fiet.gov.cn/),厅属企事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4、出访国家(地区)本土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及其译文。内容包含:邀请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邀请人姓名、邀请目的、出访日程、在外期限、费用支付等。
  5、参加博(展)览会、洽谈会的团组,需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办(参)展的批文(复印件)。
  6、出国(境)洽谈合资项目和引进设备的,需附立项报告和引进设备的批件及购货合同;7、外地(外单位)参加经贸类团组,须提供其主管部门(厅一级单位或设区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二、跨地区、跨行业(国家其他部委等)团组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团组,必须先由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事先向参团人员的主管部门(厅一级单位或设区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国家部委等的团组应向省外办)出具书面征求意见函。需要我厅或转报省外办出具确认件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申报表(电脑打印),厅属企事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2、提交有权审批的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出国(境)任务批件;随团办展的,须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办(参)展的批文(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出国(境)培训,须附培训合同、课程安排和国家外专局的批件。
  三、审核转报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签注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签注,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厅局级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外办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厅属企业还须填写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
  2、符合有关申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纳税申报表);3、续办须附原任务批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省外办批准后,每次出访应持本次多次往返批件(复印件)、出访报告和因公(私)出国人员审查表,报我厅审批。
  四、审核转报常驻人员出国(境)
  首次申办常驻人员出国(境),须提供:

  1、主管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政审批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驻外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常驻香港还须提供有关来港工作事宜表、担保函(香港入境处936B表,原件一式二份)。
  延长常驻人员出国(境),须提供:

  1、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和所担任的职务等基本情况。
  2、主管单位对当事人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3、首次派出和历次延期的批件。

办事流程   省外经贸厅办公室出国审批组受理→省外经贸厅有关业务处室会签→省外经贸厅领导签发→省外经贸厅出具任务批件或转报省外事办。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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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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