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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种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指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权利: 1、享受投资保护。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可以得到有效的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同时,我国驻外经商处承担着对境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保护帮助的责任。 2、享受扶持政策。国家及福建省对各类企业到境外投资,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如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贴息和补贴政策、境外贸易网点扶持政策等。 3、可获得所在国政策的支持。根据相关规定,经中国政府正式核准的境外企业并在所在国正式设立的,经申请可获得所在国政策的支持。 4、可获得外汇支持。外汇管理局允许和保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用汇的需求。 5、可获得信息服务。国家商务部及福建省外经贸厅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均建立了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和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服务。 6、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有权向国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在境外投资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等障碍情况,以获得政府的帮助和解决。 *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义务: 1、获得核准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须凭核准批复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境外企业在投资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备案。 3、境外企业到投资地工作时,须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港澳企业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4、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必须按规定,于每年6月中旬上报年度境外企业统计资料,并参加境外企业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