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有线电视收费审定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 |
| 办理条件 |
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广播电视系统开办的有线电视台、站、网络中心。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
| 申报材料 |
1、机构登记证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附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3、调整收费标准的须附调整理由并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4、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要求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经营者提出申请)——受理——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方案集体审议——审批——印发审批文件――送达申请者 |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 |
| 办理期限 |
不限期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物价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2154 |
| 联系人 |
林净,官秀峰 |
| 监督投诉 |
驻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