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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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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审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省政府闽政[2003]10号)

办理条件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1、机构登记证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附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3、调整收费标准的须附调整理由并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4、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要求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又未成立行业协会的,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受理——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方案集体审议——审批(属于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印发审批文件
数量限制 不限制
办理期限 不限期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852154
联系人 林净,官秀峰
监督投诉  驻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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