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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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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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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审定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省政府闽政[2003]10号) |
| 办理条件 |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
| 申报材料 |
1、机构登记证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附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3、调整收费标准的须附调整理由并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4、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要求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又未成立行业协会的,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受理——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方案集体审议——审批(属于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印发审批文件 |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 |
| 办理期限 |
不限期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物价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2154 |
| 联系人 |
林净,官秀峰 |
| 监督投诉 |
驻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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