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 办理条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 申报材料 |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2、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
| 办事流程 |
1、上网受理—举报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办理 2、举办督办—按办结期限催办(复杂案件予以延期) 3、举报办结审核—结案归档 4、反馈 |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 |
| 办理期限 |
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
| 受理时间 |
24小时(办公时间以外录音电话受理) |
| 联系方式 |
0951-87812358 |
| 联系人 |
价格举报中心 |
| 监督投诉 |
驻省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