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
| 办理条件 |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书面申请。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来源等; 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6、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审查—调研—论证(按规定须听证的进行听证)—作出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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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限不包括上报国家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2154 |
| 联系人 |
林净,官秀峰 |
| 监督投诉 |
驻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