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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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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办理条件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来源等;
  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6、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审查—调研—论证(按规定须听证的进行听证)—作出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限不包括上报国家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852154
联系人 林净,官秀峰
监督投诉  驻物价局监察室 0591-8798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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