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程序:由演出举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省文化厅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