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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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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1、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规记录。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两年内无违反规定的书面声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办事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由演出举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省文化厅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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